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到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或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夫妻关系证明;
(二)本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单位的经济收入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
(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五)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接受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在15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贷前调查和审核,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不准予发放贷款的,说明原因,将相关资料退还借款人。
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受理和贷前调查,并将申请材料送交公积金中心。
第十五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公积金中心(或委托受托银行)与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借款人应当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 借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查同意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委托基金账户内,受托银行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湖北省公积金流程的简单介绍,只需五步即可完成贷款。首先应由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或者银行提出申请,然后经过单位和中心的一系列审核批准后,受托银行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