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胶济铁路火车相撞事故,到发生于上周六的温州“7·23”动车事故,当人们从各种角度思考铁路交通事故时,可能很少有人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已包含在车票中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多年来尽管票价翻了N倍,保额却始终未有提高。
截至目前,“7·23”动车事故中已有35名乘客死亡,200人受伤。这些伤亡乘客或其家人,可能还不知道,他们购买的车票中,含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他们将因此得到不超过17万元的保险赔款。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是指铁路旅客持免费乘车证或有效客票自进站加剪后开始至到达终点站缴销车票时为止,遭受非自身责任的外来剧烈及明显的意外伤害(包括战争所致),它主要分为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第三人责任和不可抗力。
根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1994年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则将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定为4万元。这两个标准沿用至今。
2007年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负有限额为15万元的赔偿责任,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换言之,铁路旅客如出险,将从铁路运输部门获得最高不超过17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以及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
有业内人士指出,根据现行规定,每张火车票含有2%的强制保险,无论票价和参保金额各有差异,但保险赔偿额则是统一的2万元,该规定显然有失公平。此外,该保险不记名,票根上亦无说明,很多被保险人根本不知道此保险的存在,个体出险时往往很难正常地取得赔偿。
中央财大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在微博中指出,1951年出台、1992年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多年来,票价已涨了N倍,为何保额依然未有提升?
与一次车祸致人死亡的赔偿可达50万元以上相比,仅17万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显然过低。然而,即便如此,每当重大铁路营运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仍常陷入因赔偿数额引起的经济纠纷的困扰之中。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尴尬局面?有业内人士透露,铁路部门一直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实行的是行业自保。如果赔偿标准定得过高,一旦发生事故后,铁道部门的经济负担过重。
一位保险公司人士指出,商业保险加入进来不失为一个理想的选择。一方面可以满足伤亡旅客赔偿金额的要求,另一方面可解铁路运输企业在发生事故后的燃眉之急,同时也可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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