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金寨县南溪法庭调解一对准备离婚夫妻,让法官们意外的是,原告女子张某的离婚诉状洋洋洒洒写了3万多字,要求离婚的理由“也是醉了”,比如“小毛有黄疸,婆婆总是抱着他晒太阳,晒太阳就能晒好吗?”等等。
近年来,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离婚率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与此同时,离婚保险分割问题也备受婚姻亮起红灯后的夫妻关注。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受益、知识产权的受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上述所称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投保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专家表示,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一般来说,对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明确约定由受益人享有的,应当认定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具有分红、储蓄等财产性质的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保险合同尚未到期的,可以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