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工伤职工实行保护性的补偿原则,此原则规定了即使职工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仍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迄今,该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公认的原则。
工伤责任发展阶段
从历史上看,工伤责任经历了三个阶段:
(1)劳动者个人责任
(2)雇主过失责任
(3)无过错责任
违章操作能否认定工伤
违章操作的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违章操作属于过失行为,只要不是蓄意违章,便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原(劳部发 [1996]266号)之规定,只有职工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负伤、致残、死亡的,才不应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中蓄意违章,应指个人对违章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为此劳动部亦曾发文,明确指出蓄意违章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取消了“蓄意违章”这一很难界定的说法,只在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无过错原则并不代表不受处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工伤职工实行保护性的补偿原则,有别于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纪违章职工实行的经济处罚。“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了即使职工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仍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但这并不表示工伤职工可以不承担因其违章操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权利,后者是法律规定违纪职工应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