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公平互利、自愿协商原则;近因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保险法律、法规及其法律活动中的指导思想或指导方针,它不仅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且对保险立法、保险司法也有指导意义。
  
  1、自愿原则。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2、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之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
  (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4、近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