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意外受伤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南昌市的舒小姐原本开开心心与同事一起去漂流,不料乘坐的皮划艇被大浪冲击,与舒小姐同船的同事膝盖撞到她的鼻梁,经鉴定为伤残十级。一怒之下,舒小姐将江西省海外旅游总公司(下简称“海外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下简称“太平人寿”)告上法庭。
2008年7月15日,舒小姐所在的公司组织33名员工去大觉山漂流,公司与“海外公司”签订了南昌市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漂流的时间就定在当月的23日。
舒小姐与同事到达大觉山后,在中午12时30分开始漂流。在漂流过程的最后十余分钟,舒小姐乘坐的皮划艇因遇急浪回旋,被抛至半空,同船的同事膝盖撞到舒小姐的鼻梁上,当时就把她痛个够呛。
舒小姐随后被同事护送前往医务室,但因为当地就医不便利,还是回南昌医治。当晚舒小姐在医院拍片后被诊断为鼻骨粉碎性骨折。虽然头天晚上进行了救治,可是第二天舒小姐还是觉得脑晕眩,再次前往医院看病,被诊断为脑外伤。而且经过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舒小姐达到伤残十级。
出门玩一趟,最后竟然落了个伤残十级,舒小姐得知公司在与“海外公司”签合同时,旅行社为团员在“太平人寿”购买了每人1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后,便将“海外公司”和“太平人寿”告上法庭。除要求对方对医疗费、司法鉴定费和交通费、误工费、精神赔偿费进行赔偿外,还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补助费两万元。
“海外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舒小姐所受伤害并非公司过错造成,舒小姐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太平人寿”认为,漂流活动在保险公司属于免除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而且舒小姐的伤残级别并没有达到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最低赔偿等级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时认为,舒小姐是成年人,应对此次意外遭受损害的后果承担责任。且经司法鉴定舒小姐伤残程度为十级,没有达到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通知标准,所以法院不支持舒小姐主张“太平人寿”承担伤残赔偿金。
最后,法院判决舒小姐自己承担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449元,“太平人寿”承担362元。此外,“海外公司”一次性给付其补偿款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