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的风险转移
风险的转移,是指确定由谁来承担风险导致的侵害后果,即所造成的货物意外损失。对出口方,风险转移的时间越早越好,对进口方,风险转移的时间越晚越好。国内贸易中,有的商家宁愿多付运输费,也不愿意送货上门,就有风险的原因。
货物风险转移的后果是:如果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则货物即使遭受损坏或灭失, 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如果风险尚未转移于买方,则一旦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不仅买方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而且卖方还要对不交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卖方能证明这种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一)《公约》采取了大多数国家的观点,尤其是借鉴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1、约定优先原则
如约定使用某种国际贸易术语(如FOB、CIF等)或以其它方法来规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及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其效力将高于《公约》的规定。
2、没有约定时,交货时转移原则
施米托夫讲,〈公约〉采用交货的标准作为确定风险转移的总标准,是商业现实主义对理论教条主义的胜利。《公约》在“卖方的的义务”对交货时间作了原则规定。
3、所有权与风险分离转移原则
《公约》认为,卖方即使保留了货物的所有权,也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4、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
《公约》规定,货物未特定化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对违约时的风险转移,各国与《公约》有不同的规定。《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即使风险已经转移于买方,也不损害买方对这种根本违反合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方法。即违约不阻碍风险的转移,除非是违约方原因造成的;风险的转移也不影响采取的违约补救办法。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如果卖方的货物足以使买方有权拒收时,则在卖方消除了货物的缺陷,或在买方接受货物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即违约可能导致风险不发生转移,即使交货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