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至仓”条款:保险人的责任从被保险人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持续,即在从上述起运地直接由通常的方式和路线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过程中不间断,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包括通常的迟延、存仓和转运,直至发生下述4种情况之一时终止:
(1) 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2) 到达被保险人用作分配或分送货物,或非正常运输过程中存储的其他储存处所
(3) 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后满60天
(4) 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后,开始转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