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一月,上海股民郑先生在中国南车连续涨停的过程中,试图通过“预埋单”的方式买入中国南车,可是虽然报价排序第一,但是却买不到股票。因此,郑先生决定起诉法院,请求判令上证所公开其1月18日申请的股票交易委托时间及未成交的理由等信息。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一审判决。
郑先生诉称,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他连续数日采用“预埋单”的方式委托中银国际买入中国南车股票,报价排序均为第一,但始终未买到该支股票。当时“中国南车”连续数日涨停,被称为“中国神车”,股民一般很难买到该公司股票。之所以采用这种提前布好买入点和卖出点的方式,就是为了能够快人一步买到那些一开盘就涨停的股票。郑先生为了购买连续涨停的中国南车股票正是这样操作的。但郑先生连续数日购买该股票均未成交,因此2015年1月18日向上交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一定期限内券商申报买入这支股票的顺序及数量的信息。
在接到上交所不予公开的电话答复后,郑先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了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经审查认为,上交所履行组织证券集中交易的职能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并且券商申报的交易信息等是市场主体的民事活动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遂驳回郑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郑先生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上交所辩称其并非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亦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故郑先生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作为授权组织,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故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属于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而郑先生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涉及投资者个体信息、证券持有人名册、投资者委托、交易明细记录等数据信息,属于证券交易当事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个体信息,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涉及的应当公开的证券交易信息。遂判决驳回了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慧择提示:中国南车连续涨停,股民买不到股票提起上诉,但是没有依照合法的手续去进行,侵犯了投资个体的合法权益。对于近期的利好,投资者应保持客观的分析,这些资金的进场主要是战略投资者按计划进行建仓、布局,对于指数短期走势影响不大。
郑先生诉称,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他连续数日采用“预埋单”的方式委托中银国际买入中国南车股票,报价排序均为第一,但始终未买到该支股票。当时“中国南车”连续数日涨停,被称为“中国神车”,股民一般很难买到该公司股票。之所以采用这种提前布好买入点和卖出点的方式,就是为了能够快人一步买到那些一开盘就涨停的股票。郑先生为了购买连续涨停的中国南车股票正是这样操作的。但郑先生连续数日购买该股票均未成交,因此2015年1月18日向上交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一定期限内券商申报买入这支股票的顺序及数量的信息。
在接到上交所不予公开的电话答复后,郑先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了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经审查认为,上交所履行组织证券集中交易的职能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并且券商申报的交易信息等是市场主体的民事活动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遂驳回郑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郑先生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上交所辩称其并非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亦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故郑先生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作为授权组织,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故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属于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而郑先生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涉及投资者个体信息、证券持有人名册、投资者委托、交易明细记录等数据信息,属于证券交易当事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个体信息,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涉及的应当公开的证券交易信息。遂判决驳回了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慧择提示:中国南车连续涨停,股民买不到股票提起上诉,但是没有依照合法的手续去进行,侵犯了投资个体的合法权益。对于近期的利好,投资者应保持客观的分析,这些资金的进场主要是战略投资者按计划进行建仓、布局,对于指数短期走势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