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不宜将CIF称为到岸价的问题。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港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2)关于保险的问题。CIF术语中的“I”表示Insurance,即保险。从价格构成来讲,这是指保险费,就是说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从卖方的责任讲,他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需明确保险的险别。那么,应投保什么险别呢?一般的做法是,在签定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应按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那就要根据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2000年通则》对CIF解释,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
(3)关于核算运费的问题。按CIF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运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应认真核算运费,把运费因素考虑到货价中去。卖方核算运费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运输距离的远近、运价变动的趋势,是否需要转船以及海洋运输经营的方式等。
(4)关于象征性交货问题。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