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意为货交承运人。它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则不负责卸货。
1.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责任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通知。
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关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负费用签订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时通知卖方。
2)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或相关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使用FCA时应注意的事项
关于交货地点的问题。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入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而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
(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的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