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江河货物运输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危险品、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进行业务活动。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管理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书面合同。
以航次租船运输的运输合同为例的合同条款有:出租人和承租人名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船名、载货重量、载货容积及其他资料、起运港和到达港、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受载期限、运到期限、装货与卸货期限及其计算方法、滞期费率和速遣费率、包装方式、识别标志、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
2.货物的托运管理
托运货物时,托运人主要做的是,提出货物运单、提交货物、支付费用三件事。
(1)提出货物运单
1)填写要求:①一份运单填写一个托运人、收货人、起运港、到达港;②货物名称填写具体品名,名称过繁的可以填写概括名称;③规定按重量或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当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④填写的各项内容应当准确、完整、清晰;⑤危险货物应填制专门的危险货物运单(红色运单)。国家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门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除上述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因此,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必须确认水运企业的资质。
2)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等应当与运输合同的约定相符。
3)对整船散装的货物,如果托运人在确定重量时有困难,则可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其确定重量的依据。
4)对单件货物重量或者长度(沿海为5:、12m,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为3t、10m)超过标准的,应当按照笨重、长大货物运输办理,在运单内载明总件数、重量和体积。
5)托运人应当及时办理港口、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
6)已装船的货物,可由船长代表承运人签发运单。
7)水路货物运单一般为六联。第一联为起运港存查;第二联为解缴联,起运港航运公司留存:第三联为货运收据联,起运港交托运人留存;第四联为船舶存查联,承运船舶留存;第五联为收货人存查联;第六联为货物运单联,提或凭证,收货人交款、提货、签收后交到达港留存。
(2)提交托运的货物
1)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将托运货物运抵指定港口暂存或直接装船;
2)需包装的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运输距离及中转等条件作好货物的包装。
3)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或拴挂货运标志、指示标志和危险货物标志。
4)散装货物按重量或船舶水尺计量数交接,其他货物按件数电挂。
5)散装液体货物由托运人装船前验舱认可,装船完毕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对每处油舱和管道阀进行施封。
6)运输活动物,应用绳索拴好牲畜,备好途中饲料,泥人随船押运照料。
7)使用冷藏船运输易府、保鲜货物,应在运单内载明冷藏温度。
8)运输木(竹)排货物应按约定编排,将木(竹)排的实际规格;托运的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的吨位、吃水及长、宽、高以及抗风能力等技术资料在运单内载明。
9)托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并将其正式名称和危险性质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
(3)支付费用。托运人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如果约定装运港船上交货,运费由收货人支付,则应当在运输本证中载明,并在货物交付时向收货人收取。如果收货人约定指定目的地交货,托运人应交纳货物运输保险射、装运港口作业费等项费用。
3.货物领取的管理
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办理提货手续单证、检查验收货物、支付费用三件事。
(1)提交取货单证
1)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后,应当及时提货。接到到货通知后满60天,收货人不提取或托运人也未来处理货物时,承运人可将该批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2)收货人应向承运人提交证明、收货人单位或者经办人身份有关证件及由托运人转寄的运单提货联或有效提货凭证,供承运人审核。
3)如果货先到,而提货单未到或单证丢失的,收货人还需提供银行的保函。
(2)检查验收货物。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当按照运输单证核对货物是否相符,检查包装是否受损、货物有无灭失等情况。
1)发现货物损坏、灭失时,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确认不是承运人责任的,应编制普通记录。
2)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没有提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异议,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逐单的记载交付货物。
(3)支付费用。按照约定在提货时支付运费,并需付清滞期费、包装整修费、加固费用以及其他中途垫款等。
因货物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害,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可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抗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贸以及其他费用时,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查验货物无误并交清所有费用后,收货人在运单提货联上签收,取走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