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恶行(willful misconduct)是指明知该等行为将对货物做成损失、损害或引起额外支出或费用,仍然一于少理,并且明知故犯,刻意地(deliberately)或放任地(recklessly)做成这些破坏后果,与《刑事法》(criminal law)上的故意犯罪概念相同,但举证责任仍适用《民事法》(civil law)上的证据优势(balance of probability),而不是《刑事法》内的毫无任何合理怀疑(without any reasonable doubt)的最高标准。在举证责任(onus of proof)方面,可归咎于(attributable to)比造成的(caused by),就宽松得多,保险公司不须证明损害是直接由近因(proximate cause)所造成,只须证明损害是由有效原因(effective cause)所引起的就可以。 蓄意(willful)是非物质性的,故最难举证,因为有可能是好心做怀事,后果亦会是一样的。
货运协会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有如下规定: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不在承保范围内。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4.1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ttributable to wil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这一条是代表货运保险的基本原则,亦即所谓保证条款(warranty),如被保险人(Assured)不遵守这货运保险基本原则,该保险单就会立即失效。根据Ocean Iron Steamship Insurance Association v. Leslie (1887) 6 Asp. M.L.C. 226此一案例,被保险人只包括为其本身利益而投保的人,例如货主、或扩阔一步包括对保险「标的物」(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经纪人等。
这即是说,此条规定不包括或不适用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代理人在内。如果他们因为憎恨被保险人或其他私人原因,对货物有蓄意恶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或额外费用,只要被保险人在事前并不知道,亦无参与此等蓄意恶行,或在知道后立刻作出努力阻止其发生,但仍未能防避蓄意恶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或额外费用,被保险人都可向保险公司索偿。如被保险人在知道后不积极去面对,又不向保险公司报告,并不能用疏忽(negligence)抗辩,可视为同谋行为(privy),因而丧失了索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