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凡是带保险价格条件的成交合同或按信用证规定装运的出口货物,外贸公司或其他卖方需逐笔填制投保单,办理投保。
(2)投保人因时间紧迫,可口头或以函电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如获允准,保险也生效,但事后要补交投保单。
(3)业务量较大的外贸公司,为简化手续,节省时间,投保也可以发票、出口货物明细单或货物出运分析单、报关单的副本代替。
(4)专业从事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或长期出口货物的单位,可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简称预保合同,是一种定期统保契约)。凡属于预保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公司即自动承保,即凡签订预保合同的单位,当每批保险标的出运前,由投保人填制起运通知,一式三份,交保险公司。
(5)凡陆运、空运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可使用“联合凭证”,由投保人将“联合凭证”一式四份,提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其加盖联合凭证印章,并根据投保人提出的要求注明承担险别、保险金额和理赔代理人名称,经签章后退回三份,自留一份凭以统一结算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