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介绍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骨质疏松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备 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十六周岁以上至六十周岁以下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缴费方式:趸交和年交,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4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