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市场上,经常会看到基金团炒的情况,这种行为是合法但是不合理的,而且如果涉及到了信披问题,也很难分辨,对此,董秘认为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人,进行监管。
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就需要进行披露,以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如果一只基金旗下多只产品对流通盘控制超过10%,甚至达到20%以上,累计持股已远超总股本5%“举牌”线,这家基金不同产品之间算一致行动人吗?
如果是基于这样的情形,针对一家基金多只产品在一家公司持股超过5%所涉及的信披问题,是否可以避开“一致行动人”监管呢?笔者就此展开调查。
“团炒”:持股超5%无需披露
在前期专题策划中,已经探讨了公募基金“双十限定“”在当前情况下存在的监管漏洞,有业内人士指出,在探讨基金“双十限定”下,很有必要对基金不同产品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及5%的举牌线进行探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微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实际上,或许就是因为上述5%的时点没有进行披露,使得一家基金不同产品“团炒”遭受质疑。在今年一季报中,不少基金的不同产品同时进入一家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占流通盘的比例达到20%甚至以上,形成了对这家公司高度控盘。而以其占总股本的比例看,同样是远高于上述的5%的“举牌”线。以安硕信息(362.300, -27.49, -7.05%)为例,今年一季度,汇添富旗下的6只基金产品共同持有安硕信息597.43万股流通股,占公司流通股比例达到24.73%,同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了8.69%。
安硕信息不是孤例,近期以创业板、中小盘部分股票异常暴涨背后,都出现了一家基金旗下多只产品“团炒”情况。
公募基金经理:合法但不合理
“尽管是同一家基金,但不同的产品都是由不同的基金经理在管理,名义上投资决策是有差异的。”有公募基金经理告诉笔者,比如一家基金公司,只有一个TMT研究员,该研究员在内部公开推荐某只股票,不同产品的基金经理都可以自主决定该股票的买入决策,因此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从上市公司股东结构看,这家基金公司旗下多只产品进入十大流通股东的行列。
这样的现象能否说明这家基金旗下产品之间就构成了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呢?“一致行动人是大家的买卖都要一致,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看法一致。”上述基金经理告诉笔者,其实在实际操作中,尽管一家基金旗下多只产品买入同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但是各个产品的基金经理买入时点不一样,所以尽管同时出现在流通股东行列,但不一定是一致行动人。
因此,既然否定是一致行动人的事实,就不存在多只产品累计买入5%需要进行披露的问题。
但是从另一个层面来看,不同产品持续买入达到5%不进行披露,以至于极端情况买完流通股,这种情况理论上存在,同时不进行披露,也未起到对市场的提示作用。对此,该基金经理认为,总体而言还是法律法规的滞后,合法但不合理。
董秘:有必要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针对上述问题,昨日笔者也咨询了不少上市公司董秘,其中有资深董秘认为,现行的法律法规确实没有规定同一家基金的不同产品进入一家上市公司,不同产品间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关系。但资本市场发展的速度已经超过了大家的想象,对一致行动人的重新认定有很大的必要性。“按照上市规则或者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持有一家公司的股份达到5%需要进行披露,为何要约束这样的行为?主要是他们的增减持行为,会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波动,以至于影响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上述董秘称,披露的出发点就是要稳定市场。
一家基金旗下多只产品集中持股一家上市公司,如果他们产品累计达到5%不披露,最终出现的情况是,当前不少小票异常的缩量暴涨,流通盘被高度控制的迹象明显。试想,如果这家基金公司的不同产品,累计买入5%进行了披露,投资者看了上述信息后,自己交易决策也进行买入,基金公司还能买够量?最终形成基金公司的高度控盘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上述董秘告诉笔者,在持股5%的时候披露,即使投资者跟风买入,但是市场的筹码是分散的,也就不会出现当前部分小票异常波动的现象,市场也更趋于稳定。因此当前市场情况的出现,使得将同一基金不同产品进入一家上市公司,认定为一致行动人非常有必要。
律师:不应逃脱一致行动人监管
针对上述情况,证券律师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告诉笔者,单从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看,基金的不同产品在法律上都是一个主体,只是不同基金经理负责,所以不涉及一致行动人的问题。
但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看,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拥有一家公司5%股份需要披露。由于是一个公司旗下,不同的产品都进入了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按照“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说法,同一家基金的不同产品达到5%的举牌线理应进行披露,相当于起到对市场的提示作用,不应逃脱“一致行动人”监管。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认为,现行法律条文虽然没有这样认定,但是一家基金公司受同一个老板控制,这个基金发行了多只产品,客观上存在利益相关,尽管产品被不同的基金经理管理,但是他们之间很可能会达成某种协议,这些产品相互锁仓,在市场不知晓的情况下,不断地买入最终形成控盘。所以在监管层面,可以要求同一家基金不同产品买入上市公司股票达到5%时进行披露。
慧择提示:基金团炒会导致有很多情况是难以处理的,因此,一来不提倡这种行为,二来,如果真有这种情况,一致行动人监管是很有必要的。
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就需要进行披露,以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如果一只基金旗下多只产品对流通盘控制超过10%,甚至达到20%以上,累计持股已远超总股本5%“举牌”线,这家基金不同产品之间算一致行动人吗?
如果是基于这样的情形,针对一家基金多只产品在一家公司持股超过5%所涉及的信披问题,是否可以避开“一致行动人”监管呢?笔者就此展开调查。
“团炒”:持股超5%无需披露
在前期专题策划中,已经探讨了公募基金“双十限定“”在当前情况下存在的监管漏洞,有业内人士指出,在探讨基金“双十限定”下,很有必要对基金不同产品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及5%的举牌线进行探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微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实际上,或许就是因为上述5%的时点没有进行披露,使得一家基金不同产品“团炒”遭受质疑。在今年一季报中,不少基金的不同产品同时进入一家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占流通盘的比例达到20%甚至以上,形成了对这家公司高度控盘。而以其占总股本的比例看,同样是远高于上述的5%的“举牌”线。以安硕信息(362.300, -27.49, -7.05%)为例,今年一季度,汇添富旗下的6只基金产品共同持有安硕信息597.43万股流通股,占公司流通股比例达到24.73%,同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了8.69%。
安硕信息不是孤例,近期以创业板、中小盘部分股票异常暴涨背后,都出现了一家基金旗下多只产品“团炒”情况。
公募基金经理:合法但不合理
“尽管是同一家基金,但不同的产品都是由不同的基金经理在管理,名义上投资决策是有差异的。”有公募基金经理告诉笔者,比如一家基金公司,只有一个TMT研究员,该研究员在内部公开推荐某只股票,不同产品的基金经理都可以自主决定该股票的买入决策,因此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从上市公司股东结构看,这家基金公司旗下多只产品进入十大流通股东的行列。
这样的现象能否说明这家基金旗下产品之间就构成了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呢?“一致行动人是大家的买卖都要一致,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看法一致。”上述基金经理告诉笔者,其实在实际操作中,尽管一家基金旗下多只产品买入同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但是各个产品的基金经理买入时点不一样,所以尽管同时出现在流通股东行列,但不一定是一致行动人。
因此,既然否定是一致行动人的事实,就不存在多只产品累计买入5%需要进行披露的问题。
但是从另一个层面来看,不同产品持续买入达到5%不进行披露,以至于极端情况买完流通股,这种情况理论上存在,同时不进行披露,也未起到对市场的提示作用。对此,该基金经理认为,总体而言还是法律法规的滞后,合法但不合理。
董秘:有必要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针对上述问题,昨日笔者也咨询了不少上市公司董秘,其中有资深董秘认为,现行的法律法规确实没有规定同一家基金的不同产品进入一家上市公司,不同产品间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关系。但资本市场发展的速度已经超过了大家的想象,对一致行动人的重新认定有很大的必要性。“按照上市规则或者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持有一家公司的股份达到5%需要进行披露,为何要约束这样的行为?主要是他们的增减持行为,会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波动,以至于影响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上述董秘称,披露的出发点就是要稳定市场。
一家基金旗下多只产品集中持股一家上市公司,如果他们产品累计达到5%不披露,最终出现的情况是,当前不少小票异常的缩量暴涨,流通盘被高度控制的迹象明显。试想,如果这家基金公司的不同产品,累计买入5%进行了披露,投资者看了上述信息后,自己交易决策也进行买入,基金公司还能买够量?最终形成基金公司的高度控盘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上述董秘告诉笔者,在持股5%的时候披露,即使投资者跟风买入,但是市场的筹码是分散的,也就不会出现当前部分小票异常波动的现象,市场也更趋于稳定。因此当前市场情况的出现,使得将同一基金不同产品进入一家上市公司,认定为一致行动人非常有必要。
律师:不应逃脱一致行动人监管
针对上述情况,证券律师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告诉笔者,单从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看,基金的不同产品在法律上都是一个主体,只是不同基金经理负责,所以不涉及一致行动人的问题。
但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看,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拥有一家公司5%股份需要披露。由于是一个公司旗下,不同的产品都进入了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按照“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说法,同一家基金的不同产品达到5%的举牌线理应进行披露,相当于起到对市场的提示作用,不应逃脱“一致行动人”监管。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认为,现行法律条文虽然没有这样认定,但是一家基金公司受同一个老板控制,这个基金发行了多只产品,客观上存在利益相关,尽管产品被不同的基金经理管理,但是他们之间很可能会达成某种协议,这些产品相互锁仓,在市场不知晓的情况下,不断地买入最终形成控盘。所以在监管层面,可以要求同一家基金不同产品买入上市公司股票达到5%时进行披露。
慧择提示:基金团炒会导致有很多情况是难以处理的,因此,一来不提倡这种行为,二来,如果真有这种情况,一致行动人监管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