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指的是为兴办、维护和发展养老保险事业而储备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退出社会劳动后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养老保险基金构成:
1、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3、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4、社会捐赠;
5、财政补贴;
6、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条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部负责制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全国基金管理情况。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地区基金管理情况。
第三条:劳动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基金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总公司的直属国有企业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