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及户外运动无恙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为什么要登山?因为登山使我们身体健壮、免疫力增强、心情愉悦、陶冶情操。”这可能是我们每个登山人在每次登山之后和下次登山之前所认知的。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户外运动是最有效的有氧运动”其背后有两个让人无法回避的字——山难!K2(学名乔戈里峰),仅此一山,从1954年迄今为止已有77人在此长眠。50年来,中国已有136人死于登山和户外运动(《2007年中国登山户外运动事故报告》,08年的没看到)。发生在2008年7月19日的娄颖猝死事件。使“娄颖”这个名字,被中国登山协会记入2008年死亡名册。
登山、攀岩、溯溪、漂流、沙漠穿越、徒步、野外生存……在将探险的梦想变为现实的过程中,大自然总会不经意地显露出它瞬间冷漠的背影。山难,是难以避免的客观存在,并不仅仅发生在海拔3500米高山之上,更多的是,发生于不需要特别培训和技术下的中、低强度户外运动中。而后者,正在占据这个悲剧的主体。咱们凌钢登山队就是处于这个位置。
新手不必说了,我们队伍里也有登了多年的人,他们经验丰富,认为登山尔尔,殊不知“新手和老驴最容易出事(中国登山权威人士话)”从2001年到2007年,短短的7年间,共发生72起户外事故,81人遇难,超过了高山探险中的遇难人数,成为山难的主要部分(1957到2000年,没有户外运动,也很少有民间登山活动,遇难者基本上是专业运动员)。同时,高山探险中的遇难人员也基本上是非专业运动员。大量没有经验的新手涌入,一些自以为是的老驴友胆子大了,思想麻痹了,结果引起山难人数的回升。遇难人中大多数是这两类人。”在杨为民提供的1957-2000年高山探险山难事故中,一半以上死难者为30岁以下的年轻人,其中不少缺乏高山探险的经验。
好了,危险在哪里都是有的,就算躺在家里还能发生汶川地震呢。不能因为有危险就不去锻炼身体、陶冶情操了。我们凌钢登山协会的人是不会被此吓退的,只会继往开来,再上一层楼!这也是凌源人的性格。既然危险处处存在,我们就坦然面对焉。能做的就是让我们的好处增到最大,危害减到最低。
登山及户外运动无恙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登山及户外运动无恙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 18 周岁至 60 周岁,身体健康,参加由合法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俱乐部、旅游公司或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等组织的合法活动的人士,可作为被保险人;
年龄在 18 周岁以下和 60 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参加由合法注册的户外运动俱乐部等组织的符合本保险所约定的第一、二、三类合法活动的人士,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经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俱乐部、协会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参加登山或户外运动的人员必须全部投保,且每团体最少人数应不低于 5 人。
•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参加保单中约定的活动期间,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同一原因身体伤残,并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该表以下称“伤残给付表”)所列伤残程度,本公司按该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本公司按各伤残项目对应的比例之和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身体的同一肢,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进行给付。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项下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同一原因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其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该医疗费用可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减去上述取得的补偿的剩余部分。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四、意外伤害紧急救援和施救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由于情况紧急须采取紧急行动进行转运或救治而产生的紧急救助和施救费用,包括医疗检测、医疗遣送、医务护送人员安排、医疗转运、向医疗提供方安排付款担保,以及遗体运送等费用。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被保险人自发组织的活动期间,或通过网站自发组织的活动期间;
被保险人因挑衅而导致的被袭击、被谋杀、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
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拒捕、被司法机关拘禁或入狱期间;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被保险人因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的意外;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毒( HIV 呈阳性)期间;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直接或间接由石棉导致的伤残、身故或疾病。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短期费率计收本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 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中列明的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双方在本合同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双方约定并经保监部门报备的费率标准确定,并于本合同保险单中列明。投保人应于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期限内向本公司交清本合同的保险费。
•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含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按短期费率计收本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 年龄申报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和“意外伤害紧急救援和施救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若因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确认的,本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