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及户外运动无恙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登山及户外运动无恙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参加由合法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俱乐部、旅游公司或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等组织的合法活动的人士,可作为被保险人;
年龄在18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参加由合法注册的户外运动俱乐部等组织的符合本保险所约定的第一、二、三类合法活动的人士,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经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俱乐部、协会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参加登山或户外运动的人员必须全部投保,且每团体最少人数应不低于5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参加保单中约定的活动期间,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体伤残,并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该表以下称“伤残给付表”)所列伤残程度,本公司按该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本公司按各伤残项目对应的比例之和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身体的同一肢,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进行给付。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项下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其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该医疗费用可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减去上述取得的补偿的剩余部分。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四、意外伤害紧急救援和施救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由于情况紧急须采取紧急行动进行转运或救治而产生的紧急救助和施救费用,包括医疗检测、医疗遣送、医务护送人员安排、医疗转运、向医疗提供方安排付款担保,以及遗体运送等费用。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三、被保险人自发组织的活动期间,或通过网站自发组织的活动期间;
四、被保险人因挑衅而导致的被袭击、被谋杀、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
五、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拒捕、被司法机关拘禁或入狱期间;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九、被保险人因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的意外;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二、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 直接或间接由石棉导致的伤残、身故或疾病。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短期费率计收本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中列明的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双方在本合同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双方约定并经保监部门报备的费率标准确定,并于本合同保险单中列明。投保人应于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期限内向本公司交清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含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按短期费率计收本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第八条 年龄申报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和“意外伤害紧急救援和施救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若因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确认的,本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活动组织单位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救治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双方认定合理的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活动组织单位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治疗证明材料;
4、县级以上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双方认定合理的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申请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补偿和意外伤害紧急救援及施救费用保险金补偿,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活动组织单位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救治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治疗证明材料;
4、救助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紧急救助证明材料及费用清单;
5、双方认定合理的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天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审核并向投保人签发批单后,于批单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于双方约定的时日内向本公司交清相应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书面通知到达之日或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以后发生者为准)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本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文件或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保险合同;
3、投保人证明文件;
4、保险费交费凭证;
5、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本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时,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释义
〖本公司〗:指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团体〗:指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中国境内的合法团体,但不包括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任何团体。
〖投保人〗:指在本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与本公司订立本合同的团体。
〖被保险人〗:指在本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受本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合法活动〗: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关规定,遵守有关行业法规,有组织的正规登山及户外运动。例如,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我国2004年颁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攀岩攀冰运动管理办法》、《高山向导管理暂行规定》、《户外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等。
〖受益人〗:指在本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登山及户外运动〗:指由国内合法的登山协会或户外运动俱乐部等组织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运动,具体项目如下:
登山及户外运动分类表
风险等级 内容
第一类 户外旅游,包括远足徒步、健身登山、露营、山地越野
第二类 登山户外运动(3500米以下),包括自行车旅行、骑马、划船、游泳、拓展运动、人工场地攀岩、山地穿越
第三类 技术型登山户外运动(3500米以下),包括定向越野、帆船、帆板、皮划艇、漂流、溯溪、轮滑、绳降、自然场地攀岩、野外生存、山地自行车、场地滑雪
第四类 登山户外运动(3500-6000米)和自行车赛、山地自行车、冬季户外运动、攀冰(包括低海拔地区)、沙漠穿越
第五类 高山探险(6000米以上)和登山滑雪、极地探险、洞穴探险
〖吸毒〗:指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伤 残 程 度
给付
比例
第一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100%
第二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75%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50%
第四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 )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五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 11 )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
20%
第六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七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已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