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债权投资计划之简介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行为,防范管理运营风险,现就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之发展
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
(二)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同意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议,决议应当列明知晓和承担的风险,并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授权代表签署每一债权投资计划的风险知晓函;
(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策与授权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具有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架构,合理设置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职能岗位;
(五)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管理;
(六)信用风险管理及内部信用评级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标准;
(七)投资资金实行托管,托管人与其股票资产托管机构为同一机构。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不受本条第(四)、(五)、(六)款的限制。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受托管理第三方资产的业务能力;
(二)具有完善的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机制、信息披露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自营、受托与资产管理产品开发三类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实行账户、资金、核算和管理人员的严格分离;
(四)从事固定收益受托投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7人,并指定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专门人员负责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管理;
(五)信用风险管理及内部信用评级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标准。
受托投资管理费率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四、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主决定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方式,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应当确定投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管理人员,完整记录每项投资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做到审慎决策,稳健操作,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的,应当制定委托投资规则、操作流程和受托机构选择标准,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受托机构,合理制定投资指引,并承担选择受托机构、确定投资基准和调整配置资产的风险。保险公司委托失误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由委托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满足管理办法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二)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可投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的40%;
(三)投资A类或者B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50%;投资C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40%;
(四)同一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专业管理机构发行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60%。
本通知所称投资余额,是指新会计准则金融资产分类的账面余额;所称信用增级方式,是指《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确定的增级方式。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投资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时,需要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等条件。此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债权投资计划也需要符合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