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
根据中央14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从2006年9月1日起,仍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民政部门可给短期内无法就业且生活有困难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将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纳入“低保”范围,这无疑是一项充满人文关怀的政策优惠,这也显示出中国政府把大学生真正纳入劳动者之列,把大学生就业真正纳入了劳动力市场体系的宏观调控中,它使目前正在推行的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得到完善。另一方面,也说明随着高校扩招和人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大学生的就业压力空前增大,失业现象十分严重。《通知》首次提出,各地应将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学生纳入“低保”范围,正是希望给大学生暂时安定生活,以更好地面对未来。由此可见,目前要缓和日益严峻的大学生失业问题及由此所带来的社会隐患,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应该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试行模式
大学生失业是我国最近几年才产生的现象,大学生是刚步入社会的一个群体,他们并没有参加过工作,之前并没有买过失业保险,所以他们出去没找到工作时并不能得到失业保险,但为了保障失业大学生在失业时的基本生活,我国推行了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制度利用了许多积极措施治理大学生失业。关于能否在我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从我国国情来看,我国是可以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是运用大数法则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这一劳动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生活获得基本保障,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安全制度。 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具体模式可以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障管理体系,采取财政拨款,政府在大学生进校时,帮大学生购买失业保险,同时也鼓励大学生的家庭出小部分资金,一起购买大学生失业保险,毕业后不能就业的大学生,可到劳动就业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中组部、中宣部、中编办、教育部、发展部、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等十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我国在实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劳动保障局认为大学生从未参加过失业保险,是不能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失业保险的,因为根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规定,只有参加失业保险四年以上的人员,在其失业后方能享受一个月的失业保险,以后每多参加一年,增加两个月的享受期限失业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购买的,但是大学毕业生以前的身份一直是学生,没有购买失业保险,主管部门没有权力动用全体参保人的社保统筹基金解决这部分大学生的问题因此,需要大学生在入读大学期间就开始购买失业保险。
2.大学毕业生失业了,他们面临着生活困境,拿到失业证明又符合低保条件的大学生提出低保申请,经居委会调查,最后再去民政局公示,这些申请程序很繁杂,有些毕业生即使特别需要这些钱也感觉很没面子,所以宁可不要为了让失业大学生过了面子这道坎,我们不妨改变失业救济金的名字为就业扶助金
3.失业保险基金和各项制度的监管不到位。对于失业保险基金,国家可以建立统一的监督机构,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核查。实行不定期监督,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有些大学生在失业保险领取期并没有及时领取到保险金或保险金比例有误,而有些大学生即使在参加了工作之后仍然拿着失业保险金,也存在故意冒领和以欺诈手段诈取营业人员保险金额的现象。
4.失业保险立法层次较低,法律责任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拨付、管理等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进行,保险费的筹集、基金保值增值的规定也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失业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高度,仅仅是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一个基本性法律规范,不是失业保险的基本法,法律效力不强、稳定性较差。 5.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小、覆盖范围过窄、促进就业效果不佳。尽管我国的大学生失业保险较前些年有所扩大,但是仍然有很多大学生被排斥在失业保险之外;即使参加了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因为失业保险范围不广、失业保险总收入不高,从而导致没有足够的失业保险金用来促进就业。 6.保险基金的收缴不力,管理不善。保险是自愿保险,最总会导致保险收缴不力,管理不善。基金流失严重,会被违法挪用、挤占。
建立和发展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路
1.教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失业保险。大学生失业保险并不意味着自身的贫穷,大学生是刚步入社会的特殊群体,正在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还没有正式的参加任何工作,有时候会因为结构或摩擦等因素导致大学生暂时的失业,并不能以此找不到工作来断定一个大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经济状况。
2.尽快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加快《社会保障法》的制定,通过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做出具体明确规定,例如对失业保险费的收缴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关
处罚要有明确细致的条款,这样才能有效的约束保险基金的承担方,防止各方面的原因影响基金的汇拢和运转。另外,失业者身份的认定,保险金的发放领取都要有严格的规定,通过失业保险制度即要保障失业者的权利,又要要求失业者履行义务。法律还要明确规定聘用大学生的单位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之前,必须对其失业保险贷款的返还以及是否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了解清楚,督促其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将会受到罚金或其它的处罚。
3.建立网络化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大学生失业者身份的确定和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立网络化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利用身份证拥有的特殊证件号码,建立全国连网的大学毕业生信息网,信息网内包括了大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在校内的缴费情况等,当失业的毕业生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以后,劳动部门就可以在网上查询到该人员相关内容,可以根据此信息联合街道办、居委员会一起对失业毕业生的失业原因及现实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失业者也要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不是因个人原因不愿意就业或导致失业并且愿意接受职业介绍所提供的就业机会,从而确定是否应该给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另外,加大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与监控,提高基金的调剂程度,严防基金的冒领和浪费,使其真正起到保证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作用。因此,当失业毕业生再就业以后,相关部门也应该有记录,防止失业后再就业的毕业生仍然在领取失业保险,也有利于对还贷的跟踪,加大对失业毕业生的还贷行为的约束力。如果失业毕业生再就业以后,没有及时、按时的返还贷款,那么将会直接影响该人员的其他社会保险的缴纳和领取。在这方面用人单位应该起到积极的督促作用。
4.加大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在确保失业毕业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该把促进其再就业放到一个十分突出的位置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落实,这才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本意。一方面可以在保险金的领取方面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和义务,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就业机会,尽快再就业。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我国积极推行大学生失业保险试行模式,但是在实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此外要做全面推广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关部门还需尽快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