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费用有补偿,疾病有保障
多份更优惠,省心更省钱
保证续保期, 保障不间断
犹豫期设计,贴心关怀您
人性化设计,满足您需求
产品简介
投保年龄
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可续保至64周岁。
保险对象
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1)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您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
在您每个保证续保期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每份的保险金限额见附表。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份数一经确定,在该保单年度内将不能变更。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两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2)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3)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二)基本部分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见释义4)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见释义5)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床位费(见释义6)和医疗费(见释义7)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80%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180天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三)可选部分
(1)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见释义14)治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见释义15)的80%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2)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器官移植(见释义16)手术治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且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
(四)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额均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80%。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费率按照被保险人年龄和投保份数确定。我们若调整费率,您应当按照续保当时的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续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险种转换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请您及时将本附加险合同转换为“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合同”。
如果您按时向我们交纳保险费,自您申请转换本附加险合同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合同”开始生效,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书、相关的投保文件、批注等将继续有效。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合同”转换生效时, (1)无犹豫期和等待期;
(2)保证续保期间(包括本附加险合同已经过的期间)将继续计算.
释义
1、社会医疗保险:本附加险合同所称的社会医疗保险指目前国内城镇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不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2、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3、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医院:指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通知您,您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电话(95511)或网站(PA18)查询。
5、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6、床位费: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观察病房、陪人床、家庭病床等。
7、医疗费:包括药费(见释义8)、治疗费(见释义9)、护理费(见释义10)、检查检验费(见释义11)、特殊检查治疗费(见释义12)、救护车费(见释义13)各项费用。
8、药费:指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
9、治疗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10、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
11、检查检验费: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医处费、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
12、特殊检查治疗费:包括CT、ECT、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介入治疗、PCR、体外碎石、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费,其他费用除外。
13、救护车费: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
14、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15、手术费用: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16、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由于相应器官功能丧失,已经实施的肾脏、心脏、肺、肝脏或骨髓移植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