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住后端”消除风险隐患
“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是保险监管改革的总体思路,也是今年以来保监会加快转变资金运用监管方式,旨在把监管工作重点由开放渠道转变为风险监管,切实把防风险放在监管工作更为突出位置的法宝。“放开前端”就是要减少行政审批等事前监管方式,把风险责任和投资权交给市场主体。“管住后端”从狭义角度看,就是指事后的偿付能力监管,运用资本手段,实现对资金运用的约束。
目前,在“管住后端”的过程中,多家中小险企的偿付能力问题已经纷纷浮出水面。新光海航人寿2013年四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3.29%,属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公司;信泰人寿2013年四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5.96%,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长安责任保险2013年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4.49%,属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公司;经保监会查证,正德人寿2014年一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87.08%,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
显然,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在民营险企的经营中表现尤为明显,采取监管措施是应对偿付能力不足带来风险隐患的防范措施,将这一隐患的萌芽在险企的日常风险管理之中消除,更是长远之道。
流动性及信披风险被强调
媒体人注意到,在第二稿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分别单独列为第十章和第十一章。
“流动风险是保险行业一直以来都面临的风险,近年来这一风险在一些中小保险公司表现得较为突出。”一位保险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因此,第二稿将流动性风险管理单列出来强调是有必要的。”
今年以来,部分保险机构大力发展短期限和高收益的万能险产品等理财型保险业务。这些万能型产品,期限多为1年或2年,结算利率达到5%甚至更高,手续费率3%左右。另外,今年普通寿险业务增长很快,一季度达到2082亿元,占寿险公司全部业务的40.48%,此类产品的预定利率加上销售费用,资金成本在6%以上。这些业务将保险资金成本推高到远超出投资能力和市场支撑的地步,潜在风险较大。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日前也曾撰文指出,保险负债业务呈现短期化和高收益倾向,带来较大的资产错配和流动性风险隐患。
对于第二稿将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单列一章,上述保险专家认为,此举或与近期的正德人寿事件相关。保监会下发的监管函显示,正德人寿报送的2014年一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2.7%,高于150%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但是,在保监会现场检查中发现,正德人寿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中,通过政府补贴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项目虚增实际资本。在扣除违规认可的资本后,正德人寿2014年一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87.08%。而据了解,这一“粉饰”行为在保险行业内并非个例。
鉴于此,第二稿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有效防范信息披露不真实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做好敏感性信息披露后的应急预案,防范引发其他风险”。
偿付能力充足率更加合理
当前,偿付能力充足率是监管机构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的为I类、正常类公司,100%到150%的为II类、关注类公司,低于100%为不足类公司。一位业内人士对媒体人表示,一家总资产几十亿元左右的保险公司,它的偿付能力可能在100%左右徘徊,而像一些大的保险公司资本金有几百亿元,但也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为100%左右,这两类保险公司在同样环境下面临的风险肯定是不同的。事实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并非中小险企的专利,大型险企都有过偿付能力逼近警戒线的情况发生,2010年上半年,人保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甚至跌至117%。
第二稿充分考虑了上述情况,依照规定,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公司成立超过5年;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另外,第二稿中明确将外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定为II类公司,同时强调中国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所属类别。
显然,对于公司治理确实不健全、业务结构确实不合理的险企而言,在以风险为导向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下,将会面临资本不足的重要挑战。但对于在现有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下,偿付能力充足率未达标,但公司治理制度健全、业务结构良好的险企则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本压力。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目前,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再升级,再度细化这一风险隐患防范。对于公司治理确实不健全、业务结构确实不合理的险企而言,在以风险为导向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下,将会面临资本不足的重要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