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准备或已经投保自行车险的人们,应了解本保险以下具体规定
1.保险范围.凡经过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自行车牌照证明和车的公有.私有自行车,均可参加保险.
2.保险金额的确定.每辆自行车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根据自行车的新旧程度,在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内确定.
3.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保险金额1%计收保险费,每辆最低一元,在签发何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保险有效期为一年,从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24小时止,期满可续保.在保险期内,不退 内,不退保,不退费,保险自行车过户,保险单自效.
4.办理投保.凡参加该种保险单位或个人先填写<自行车保险投保单>,经保险公司审查核实后,签发保险单,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保险责任即行开始.
5.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在行驶途中全车被抢劫;在当地或外出加锁停放时人车被窃;由于火灾.地震.地陷.爆炸.雷电.洪水.崖崩和建筑物倒塌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6.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范围.因违反当地治安规定而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行驶途中的碰撞以及其他不 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
7.保险公司的赔偿处理.参加保险的自行车发生何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申请赔款时,应提供保险单.工作单位或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如属被窃,应立即向公 安部门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审核后赔付.如被保险人在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即为自愿放弃权益.
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根据实际失价值赔付,但最 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被盗窃的自行车经保险公司赔付后,被保险人应将有关证件及所 有权转交保险公司.被案追回的自行车归保险公司所有,如果被保险 公司有权拒赔或追回赔款,并建议有关部门惩处.发被保险人与保险 公司发生争议,双方又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