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为: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在使用保险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在使用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3、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周岁家庭成员在使用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仅100元面额定额保单有此保险责任)。
这里,“使用”一词的含义包括驾驶、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状态。“意外事故”的含义包括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和非在道路上发生的意外事故两种。
二、承保对象
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方可上路行驶的,凡持有公安交通部门颁发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合法公民,均可作为电动自行车综合保险的被保险人;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没有规定电动自行车需登记上牌、但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则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为被保险人。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员应年满16周岁,因此,被保险人需在16周岁以上。
投保本保险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电动自行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者当地法律法规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质量、整车性能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故在条款中强调了保险电动自行车是指“保险单载明的、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可以上路行驶的、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三、投保人保险人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包括告知义务、交付保险费义务、防灾义务(维护保养、合规装载)、损害赔偿请求通知义务、单证提供义务、其他保险说明义务等责任保险中的常规义务。保险人应提醒被保险人尤其注意: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控制或减少损害,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否则,对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报交管部门处理的事故,还要及时向交管部门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