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营养费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营养费赔偿标准中确定营养费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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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没有营养费的规定。199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没有专门规定营养费。最早提到营养费的是1992年5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施行)》第三条第(四)项“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伤愈前的营养费……医疗期间陪住家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支出”的规定,但该规定仍然没有提出具体的标准。2001年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项后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营养费。对营养费进行规定的,只有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受害人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制定司法解释“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根据本条的规定,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据此,确定营养费的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考依据是医疗机构的意见。
这里的“伤残情况”,是包括一般伤害,还是仅指造成残疾的情形?按照文义解释,这里的伤残情况,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一般来说,一般的伤害可能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营养费。因为就一般伤害而言,受害人一般不需要特别补充营养。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因为伤害重,不一定造成残疾。反之,伤害轻,也不一定不造成残疾。那么,是不是只要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达到了残疾的程度,就需要支付营养费?就本条的规定来看,还不能这样理解。总之,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营养费,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受害人要求支付营养费的,除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外,另外一项参考依据就是医疗机构就案件出具的意见。
虽然本条规定就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人民法院只能作为参考,但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营养费时的重要依据之一。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举证,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慧择提示:营养费赔偿标准如何?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营养费,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参考依据是医疗机构的意见。这一点对于确定营养费赔偿标准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