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推进综合经营相关立法。目前在综合经营方面相关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对于金融集团其法律地位不是很清晰。组织形式缺乏法律规范,金融监管存在很大的空间,需要综合对金融法律地位、经营行为等方面进行明确的界定。
二要加强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的核心,目前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重点要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上防止保险机构重复计算。
三要加强对产品和服务创新风险的监管。为了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合作,要正确的认识创新与风险之间的关系,提高风险的识别、风险防范的能力,保证监管制度与保险创新相适应。
四要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风险处理机制,是确保金融市场稳健的重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