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2年4月26日,陈雪峰代表永诚财险万州支公司与被保险人陈某就渝FD62XX轿车在2011年11月23日发生的保险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同意在前期赔偿的基础上再补充赔偿11000元。万州支公司于2012年5月4日支付6980元,余下的4020元经被保险人多次催要,至2012年7月4日仍未支付。
重庆保监局认为,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永诚财险万州支公司应于达成协议后10日内支付补充赔款11000元,而万州支公司在10日内支付了6980元,余下的赔款在长达两个月内未支付,构成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陈雪峰是万州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且直接实施了该违法行为,是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陈雪峰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慧择提示:永诚财险无理拒赔长达两月,违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监局重罚10万元也在情理之中。同时,重庆保监会将严厉打击保险业无理拒赔行为,规范重庆保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