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游行示威当中,一些日系车辆被参与游行示威的人砸毁或砸损,这种情形究竟在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其实并非如某些保险公司一口咬定的不在理赔范围之内。在和平时期,尤其是在中国,前述游行示威的情形肯定属于“意外”范畴,至于是否属于保险条款所界定的“意外”,却不是由保险公司的某个人甚至其发言人说了算的事,而必须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内容,由专业法律人士细究其本意做出结论,直至对簿公堂,最终由法院定夺。
但是,实际上,除了保险理赔的途径外,日系车辆的受损车主也完全有权利、有理由与事件发生所在地政府进行协商,要求政府担负部分赔偿责任。
从各地发生的日系车辆被砸损的过程看,砸损日系车辆的行为实施者虽为不法分子,但这些人却是游行示威的参与者,且其行为已经完全超出了游行示威的宗旨与目的,是游行示威活动失序的表现。对此,批准游行示威、负责维护游行示威秩序的有责机关,当然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其批准和负有治安责任的游行示威活动失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中国,所有游行示威活动,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且被批准后,方为合法的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参与游行示威的人,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可见,如果在9月15日的游行示威活动是合法的话,那么,游行示威活动举办地的警方,应当清楚地掌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提前向其交待有关注意事项,并应判断申请人是否有能力组织和控制游行示威活动,并为游行示威活动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出预案。正因为如此,批准游行示威活动而又在游行示威活动失控时,不能迅速及时制止事态恶化的地方政府,对日系车辆的被砸损,是负有部分责任的。
再者,相关法律还规定,如遇在游行示威活动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从发生打砸日系车辆的各地游行示威的情况看,许多地方的警方并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置“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为。这种因没有制止、或因没有预案而准备不足和制止不力的现象,显然已经构成了事件发生地政府对受害公民进行赔偿的部分法律根据。
按照刑法,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对那些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现在为止,并没有任何地方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者为打砸日系车辆所造成的车损和人身损害而被绳之以法。而这也构成了公民申请政府赔偿的又一部分根据。
慧择提示:日本政府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可是我们打砸日系车同样伤害了同胞们的感情。理性爱国很重要,勿让爱国蒙上暴力的面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