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美国众议院的一条议案引起国人的广泛关注,针对钓鱼钓问题的归属问题,美国再次站在了中国的对立面。早在今年的9月份,中日钓鱼岛纷争就已经白热化。国内众多的日系车被激进分子砸毁,李建利就是其中的一位。李先生现在面临一个现实的问题,被砸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保险专家表示,保险合同车损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中规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还有的保险合同车损险条款详细列明了保险范围,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倾覆、坠落、外界物体坠落、火灾、倒塌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而在车损险的免责条款中,保险公司普遍规定了如下内容: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司不负责赔偿。
很显然,在列明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中,车辆被砸既没有明确是保险责任范围,也没有在免责范围中列明。
有人认为,砸车属于人为事故,应该向肇事者索赔。也有人认为因暴乱导致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还有人认为,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中大多有这样一句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根据这个兜底条款,保险公司很容易就将打砸造成的车辆损失,认定为“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而拒赔。
显然,这些意见是与合同法解释的法理相冲突的。首先,在保卫钓鱼岛的游行示威活动中,虽然多地都发生了打砸日系车的行为,但是无论西安还是深圳等打砸严重的地区,官方的表态十分谨慎,仅仅称是爱国热情过分高涨,均未被政府部门认定为“暴乱”,因此不属于免责范围。
美国9·11恐怖袭击后,当时的美国总统小布什很快发布电视讲话,称这是针对美国人民的“战争”,由于战争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所以讲话刚一发布,就有多个保险公司纷纷以此为由拒绝赔偿9·11事件中的投保人。后来,他只能改口称这是针对美国的恐怖袭击,美国的保险公司不得不赔付了巨额的保险金。这成为保险行业一个空前的重大事件。
其次,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不论是否找到肇事的第三者者,保险公司应该先行赔付,之后取得代位求偿权,然后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第三方或者责任方索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在没有明确的肇事者或责任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30%的免赔率,即保险公司只赔付70%,日系车主的其余损失依然需要自己承担。
最后,我们必须强调的是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责任的条款中,有“因碰撞、倾覆、坠落、外界物体坠落、火灾、倒塌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在免责范围中也有“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其表述方式均是不完全列举,后面加上“等”,表明前面的列举并未穷尽全部要素。既然都有“等”,为什么我们将打砸的赔付责任划给了保险公司,即算在了保险责任的“等”之中,而没有依照保险公司的说法,将打砸日系车行为算在后面的免责“等”之中呢?这就是保险合同的特殊解释原则,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所决定的。
所谓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1537年英国法院通过判例确定的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也有称为不利解释原则的,我国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既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该原则,比较经典的表达是这样的:“当保单条款存在疑义时,将采用对被保险人最为有利的解释,这个解释标准即合理又公正,因为保单词句由保险公司选择,而正是保险公司将含混的文字写入保险合同,或者在清楚的语言中加入非常而不自然的含义导致合同出现难以避免纠纷的结果”。
慧择提示:保险会根据众多国家的保险行业处理类似事件的经验和法理依据,决定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在李先生的车辆被砸不久后,就受到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电话,了解相关信息。
保险专家表示,保险合同车损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中规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还有的保险合同车损险条款详细列明了保险范围,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倾覆、坠落、外界物体坠落、火灾、倒塌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而在车损险的免责条款中,保险公司普遍规定了如下内容: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司不负责赔偿。
很显然,在列明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中,车辆被砸既没有明确是保险责任范围,也没有在免责范围中列明。
有人认为,砸车属于人为事故,应该向肇事者索赔。也有人认为因暴乱导致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还有人认为,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中大多有这样一句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根据这个兜底条款,保险公司很容易就将打砸造成的车辆损失,认定为“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而拒赔。
显然,这些意见是与合同法解释的法理相冲突的。首先,在保卫钓鱼岛的游行示威活动中,虽然多地都发生了打砸日系车的行为,但是无论西安还是深圳等打砸严重的地区,官方的表态十分谨慎,仅仅称是爱国热情过分高涨,均未被政府部门认定为“暴乱”,因此不属于免责范围。
美国9·11恐怖袭击后,当时的美国总统小布什很快发布电视讲话,称这是针对美国人民的“战争”,由于战争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所以讲话刚一发布,就有多个保险公司纷纷以此为由拒绝赔偿9·11事件中的投保人。后来,他只能改口称这是针对美国的恐怖袭击,美国的保险公司不得不赔付了巨额的保险金。这成为保险行业一个空前的重大事件。
其次,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不论是否找到肇事的第三者者,保险公司应该先行赔付,之后取得代位求偿权,然后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第三方或者责任方索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在没有明确的肇事者或责任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30%的免赔率,即保险公司只赔付70%,日系车主的其余损失依然需要自己承担。
最后,我们必须强调的是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责任的条款中,有“因碰撞、倾覆、坠落、外界物体坠落、火灾、倒塌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在免责范围中也有“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其表述方式均是不完全列举,后面加上“等”,表明前面的列举并未穷尽全部要素。既然都有“等”,为什么我们将打砸的赔付责任划给了保险公司,即算在了保险责任的“等”之中,而没有依照保险公司的说法,将打砸日系车行为算在后面的免责“等”之中呢?这就是保险合同的特殊解释原则,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所决定的。
所谓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1537年英国法院通过判例确定的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也有称为不利解释原则的,我国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既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该原则,比较经典的表达是这样的:“当保单条款存在疑义时,将采用对被保险人最为有利的解释,这个解释标准即合理又公正,因为保单词句由保险公司选择,而正是保险公司将含混的文字写入保险合同,或者在清楚的语言中加入非常而不自然的含义导致合同出现难以避免纠纷的结果”。
慧择提示:保险会根据众多国家的保险行业处理类似事件的经验和法理依据,决定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在李先生的车辆被砸不久后,就受到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电话,了解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