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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终结后,双方多次就赔偿问题商谈,陈某作了最大让步,同意由徐某一次性赔偿21万元(不包括已付医疗费)即彻底了结,保险公司赔偿由徐某办理,赔偿款归徐某所有。但是,徐某提出要待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位后再支付陈某赔偿款,陈某担心徐某领取保险赔偿款后不支付给他,所以找咨询解决办法。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直接向保险公司和徐某索赔,实际得到的赔偿金额肯定大于21万元。
2011年9月13日,原告陈某某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某赔偿各项损失393868元(不含徐某已付医疗费),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赔偿限额内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原告起诉后,被告保险公司通过其法律顾问与律师联系,同意依法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要求原告放弃对徐某的其他诉求,因为徐某是他们的大客户。原告考虑到自己的目的已基本达到同意调解,沈律师即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款122000元、三责险赔偿款127500元(三责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合计249500,原告则按保险公司要求撤销了对徐某的诉讼。
至此,原告不仅规避了保险理赔款被徐某挪用或私吞的风险,而且比与徐某私下调解多得赔偿款39500元,减去起诉相关费用,实际多得赔偿款25000余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证明司法途径是维护权利的最有效手段。
慧择提示: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可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但如果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如本案按债权债务起诉,很好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如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本案因超过诉讼时效,且没有证据,就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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