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案例

  2010年6月28日,原告司某所有的营运半挂货车在货场装满三分之一节车厢原木后,其雇佣的司机胡某从驾驶室下来将绳索系在车下的挂钩上,准备捆绑车上的原木时,车上的原木突然脱落,砸在了胡某身上,致使胡某当场死亡。司某的主、挂车均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主车还投保了驾驶人员座位险。其中,主、挂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分别为3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驾驶人员座位险的责任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司某。保险期间自2010年2月26日零时起至2011年2月25日24时止。事故发生后,司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索赔。某保险公司以该事故为意外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及司乘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理由,向司某送达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无奈之下,司某在向胡某的家属赔偿了28万元人民币后,依法提起了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尽快赔偿自己垫付的28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