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一些矛盾逐渐暴露出来,产生这些矛盾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于保险业发展理念的认识存在偏差。理论指导实践,只有秉持清晰正确的理念,保险业才能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20余年来,中国的保险业取得了很大成就,而且仍然具有极大的潜力,令世界所瞩目。但是,伴随着高速发展,一些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产生这些矛盾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于保险业发展理念的认识存在偏差。结合保险行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我认为,保险业健康发展应当秉持以下理念。
理念一:诚信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在我国保险行业高速增长的同时,诚信问题威胁到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业的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表现为:设计保单时的文字陷阱;出险时的惜赔或无理拒赔;对客户的误导宣传;借助行政力量强迫保险;展业、理赔两张脸等。同时,由于法制的不健全,诚信缺失的行为没有得到很好地抑制,非常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诚信是保险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如果保险双方长期背离诚信原则,可能危及整个行业的长期发展。保险交易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说,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的,一些复杂性的产品和长期性的保险业务更是如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
理念二:一国保险业的发展程度在根本上取决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众认可程度
一国保险业的发展受到该国整体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影响,其影响因子包括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金融市场的风险、居民的投保意识、人口状态、社会保险和福利、科技发展、法律制度,等等。这些因素所形成合力的方向和力度,决定着保险业发展的方向和速度。其中,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众对保险业的认可程度分别是客观和主观层面的根本力量。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手段之一,在某些方面并不是无可替代的,民众保险认可度的低下势必影响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经营基础,如果民众缺乏投保意识,将直接影响民众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从而影响投保的数量,影响保险公司风险分散功能的发挥。投保意识滞后是阻碍潜在需求转化、商业保险渗透力提升的重要原因。
理念三:保险供需双方应当更加关注长期效应
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供需双方都存在一些短视行为,例如,从供方来说,为追求保费规模和市场份额,提高手续费、降低费率(甚至采取“自杀性费率)、少提准备金、不注重人才的培养……从需求方来说,“逆选择行为”严重、将保险作为“发财”的工具、有的甚至采取骗保骗赔等手段。这些问题无疑对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保险业只有建立在稳定、长期性的基础上,交易双方的利益才能够得到保证。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注重长期利益而不是短期利益将会使自己受益。这是因为,保险需求者的短期机会主义行为,势必会导致保险赔付率上升,供给成本加大,由此使得保险供给者不得不厘定更高的费率或在条款设计上更为严格,挤出原本低风险的保险需求者。从供给者的角度来看,注重长期利益而不是短期利益将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更是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与其他市场资源一样,保险市场资源也是有限的。如果为了“短期收益”而盲目“开采”,竭泽而渔,导致“保险市场生态”的破坏,那么,虽然从近期看,可能会有保费的增长和市场规模的扩张,但在迅速促成规模扩张的同时也将不断放大行业风险,其结果是导致行业出现所谓的“成长型破产”。
理念四:保险市场主体应当努力寻找利益上的平衡点
一个国家的保险业能否长期可持续发展,主要看六大环境是否和谐。这六个环境包括三个内部环境和三个外部环境。三个内部环境是指供求环境、竞争环境和监管环境,三个外部环境是指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只有将保险市场各方主体的相互关系建立在利益平衡点之上,保险业的六大发展环境才可能和谐,保险业才可能保持长期可持续发展。
理念五:保险监管的责任在于矫正市场失灵,且仅止于此
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基础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政府监管。关于需要政府监管的原因,理论界已经有非常多的论述了。但政府有理由进行监管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该什么都管。作为监管者的政府部门必须明确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监管者的能力和精力是有限的,它不可能管住和做好所有的事情,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第二,监管是有成本的,因此,监管者在进行监管时也必须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比较。第三,监管不当会导致效率的损失,由此减少社会福利。如同市场可能发生失灵一样,政府也可能发生失灵。因此,保险监管应当是有界线的,它的责任仅在于矫正市场失灵,且仅止于此。由此可见,把握适度的监管是极其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