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同市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出台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从而促进了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大同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下列标准增加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600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月伤残津贴高于2600元低于42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3)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200元的补齐到2200元;五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2000元的调整到2000元;六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800元的调整到1800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8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8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5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1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3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2000元及以上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2000元以内的供养亲属,按下列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0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7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8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70元。
慧择提示:大同工伤保险待遇从2015年1月1日起上调,大同市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有不同幅度的提高。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2000元及以上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