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70%的比例和下列规定发放住院医疗补助金: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人3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人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慧择提示:山东失业保险条例对山东省失业保险作出各项规定,以完善住失业保险的缴费和报销,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对真正有需求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