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职工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8%-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2001年1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可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比例缴存,职工可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比例缴存。
单位录用的新参加工作职工及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按照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
公积金已缴存至12月份的单位可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2016年黑龙江省公积金缴纳比例的介绍,人们要清楚公积金缴纳比率,这样可以清楚了解单位和自身缴纳的公积金数额,防止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