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
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中心或管理部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种情况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第三种情况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的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条)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中心可依据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慧择提示:遵义公积金补缴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职工降低缴存比例;第二种是单位欠缴或者少缴纳公积金;第三种是单位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出现这三种情况以后,应该及时的办理补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