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社会保险月缴纳基数2299元,最高不超过14400元。
2、对经济效益较差、又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由单位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降低缴存基数,但不得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630元。
3、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进行变更。
4、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相同。
慧择提示:2016年扬州公积金缴纳基数最低不低于2299元,最高不超过14400元。对于经济效益差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费基数,但最低不能低于1630元。至于自由职业者色缴纳基数,由个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心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