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由卖方承担转由买方承坦。
CFR意为成本加运费。它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舷,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算完成交货任务。而买方则承担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1.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责任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船,并于装船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以及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的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或相关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承担货物在装远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2)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和缴纳进口税。
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使用CFR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关于风险承担问题。按CFR术语成交,在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也就是说,主要运费已付,故卖方要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和安排运送货物,但由于它同FOB术语一样也用于装运港交货,货物风险的划分,也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故货物中途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中途发生的事件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该由买方承担。
(2)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大宗商品按CFR条件成交,容易在卸货费用问题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纠纷,买买双方商订合同时可在CFR术语后附加下列短语,以表明卸货费由谁来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 (班轮条件)。它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就是说,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2)CFR Landed(卸至岸上);它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CFR Ex Ship’s Hold (舱底交接)。它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CFR的变形也只是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其本身并不改变CFR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3)关于装船通知的问题。按照CFR术语成交,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主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即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而被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尽管FOB和CIF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