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人独家获悉,日前,人社部、财政部已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下称《通知》),对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下称《决定》)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并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全省(区、市)政策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媒体人注意到,在“关于规范统一政策标准”一项中,《通知》表示,各地要根据《决定》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省级统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教授告诉媒体人,养老金的省级统筹非常重要,因为老龄化进程在加剧,各地对养老资金的需求都较大,但鉴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差距过大,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比较难,为了改革顺利推进,适当采取过渡措施还是必要的。
这份在业界被称为28号文的《通知》中明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社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
除原则性规定外,《通知》还对参保范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中人”的过渡方案等细节予以明确。
其中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慧择提示:近日多部门联合发布相关文件,要求各地区制定合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并规定各地方的实施办法需在5月底前备案。这一举措有助于推动养老金并轨,能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的老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