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目前能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除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以外还有第三方理财公司,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第三方理财公司在资产管理市场上的拓展和定位有些类似于现如今的私募基金,将专家理财和灵活的合作条款捆绑嫁接作为打开资产管理市场的突破口。像利得财富都是这样的第三方理财公司。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信托法规定
  (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