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医疗险
一、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第一条第二款所指的适用国家范围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导致医疗必需费用,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不含牙科)需要在中国境外医院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每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
(二)因牙科疾病需要紧急治疗的费用,每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600元;
(三)上述两项保险责任将在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可遣返的当日终止;
(四)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或牙科紧急治疗费用达到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紧急救援及遣返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第一条第二款所指的适用国家范围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确认被保险人因医疗原因需要救援服务时,经保险人授权,救援机构承担以下责任及费用:
(一)紧急医疗转运
1、将被保险人转运到距保险事故发生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地医院;
2、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运到其他医疗条件合适的所在地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
3、在转运过程中,因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
4、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转运手段,以在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一般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可以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5、救援机构不可取代当地提供紧急治疗的机构,亦不会承担其引致之费用,被保险人转运至医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障范围内。[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