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条件
(一)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报销材料
(一)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二)参保职工身份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二孩生育证》;
(四)《孕产妇保健手册》(填报有孕产妇个人信息及初次孕检记录部分);
(五)《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
(七)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
(八)申领诊治妊娠、产科并发症的,需提供医疗费用清单;
(九)申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无工作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十)申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需提供社保机构核发的《失业保险待遇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十一)申领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之日前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相关材料;
(十二)参保职工原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需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