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条例》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负责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二)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组织伤残职工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体检诊断,并将有关病历及体检资料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专家评审综合鉴定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劳动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职工因工负伤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费用、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季度进行一次伤残等级鉴定,各县、区于每季度末月25日之前将鉴定病历及体检资料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工伤医疗待遇
(一)200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工伤,参保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含旧伤复发医疗费),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资阳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资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200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支付。未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由单位支付。
(二)200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的伤残人员以及5-10级已退休的伤残人员,用人单位可按资阳市上年度工伤职工的平均医疗费为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的工伤医疗费给社会保险局后,这部分伤残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由工伤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参保工伤职工转外地治疗,需经管理地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特诊转院证明,并经当地社保局批准后,医疗费按规定由基金支付。未办理转院手续的,其医疗费基金不予支付。
(四)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公布后,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