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作用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构筑以“三条保障线”为核心的社会安全网,促进就业再就业,推动企业改革,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截至2004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0446万人,有415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运行、管理等方面显露出一些不足。

  失业保险覆盖面还比较小 主要表现为:首先,对失业保险存在认识偏差,许多单位和职工认为失业保险是“一平二调”、“劫富济贫”。其次,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跟不上就业形势变化的需要,传统的以“单位”为服务对象的社会保险体系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分散化、流动性强的就业格局。最后,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全部参加失业保险,“漏保”比较严重。

  失业保险的作用发挥不充分 从目前失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看,很多地方还停留在生活保障上,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的功能还不够。另外,由于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紧张,存在挤占挪用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问题,导致专项用于失业人员培训和职业介绍的经费不足。

  行业统筹仍然存在 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大型垄断行业实行行业统筹,而未按规定实行失业保险属地化管理原则。二是违反失业保险征缴比例,实行部分行业统筹,部分社会统筹。如今年审计发现某铁路系统以职工流动性大为由,按1%实行社会统筹缴纳给地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2%实行行业统筹。

  “非因本人意愿”难以界定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由于就业不充分、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工资太低等原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这又与设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初衷相悖。第二,一些垄断行业实行“自愿”解除合同、获得高额经济补偿的人员,不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在具体执行中考虑到社会稳定、行业利益等种种原因,经办机构仍违规为他们发放了失业保险金。第三,一般企业买断工龄、给予很低的经济补偿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由于和企业签订了自愿解除合同的协议而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信息化程度相对落后 失业保 险政策是集职工参保缴费、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失业人员转岗培训和再就业于一体的完整制度体系,但由于信息化程度落后,很难实现预定的管理目标,致使不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隐形就业人员领取了失业保险金,造成了基金的流失。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加强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从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出发,逐步扩大保障范围。要建立不分经济类型和用工形式,凡是有可能失业的劳动者共同参加的失业保险制度。要按照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多种就业形式和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要求,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这些领域和行业上来,把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失业保险的体系中。要妥善解决职工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转换时的关系接续问题,保证失业保险的及时接续,防止参保资源流失。

  从增强保障能力入手,规范基金的征缴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对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和比例、待遇支付的规定,不能打任何折扣,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在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调剂上下功夫,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出问题。要进一步规范缴费基数,加强稽核,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加大欠费征缴力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实现基金有足够能力应对任何情况,为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严格界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规定,研究并创新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一要严格界定发放过程中“非因本人意愿”、多次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问题,为实际发放工作提供基本的政策法规依据,防止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公平;二要使失业保险的给付与失业者失业前的收入保持合理的、科学的替代比例,使劳动者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个人的社会贡献适当挂钩,以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达到社会安定及个人保障水平的提高。

  立足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管理服务和信息化建设。要围绕帮助失业人员解决困难加强管理服务,保证其基本生活有着落,准备就业有帮助。要结合街道社区平台建设,将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扩面征缴、申领登记、待遇支付等方面的作用。要把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和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的总体安排中,完善就业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建立就业信息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动态跟踪系统,并提供失业保险及相关的政策指导、法律咨询等综合信息服务。全面实现计算机管理和信息传送网络化,实现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服务的全程化、个性化,为企业和失业人员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