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保障了因公受伤职工的权益,促进了工伤保障制度的完善。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是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二是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1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三是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一是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二是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