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可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起每月1-20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持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复印纸);
2、持本人《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原件;
3、持失业保险缴费管理科出具的《失业保险减员个人缴费情况确认表》原件;
4、持已进行求职登记并申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注: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农民工和外地户口除外);
5、持失业保险缴费管理科出具的《办理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通知书》原件;
6、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复印纸);
7、持户口簿第一页及本人户口记录页复印件一份(A4复印纸),并在户口簿第一页复印件上注明户籍所在的社区;
8、持工行闽都支行开立活期一本通(不要开卡)账号复印件一份(A4复印纸)(注: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农民工和外地户口除外)。

  经办人员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 5-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其中:对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