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40%、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增长幅度的3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三者之和,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扬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标准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