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总体降低原则,将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0.6%、0.8%、1.0%、1.2%、1.4%、1.6%、1.8%、2.0%。
各用人单位按新基准费率缴费时,除劳务派遣企业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现缴费费率执行。市区劳务派遣企业向单类别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应经备案确认后,按所派遣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执行;向两类及以上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统一按1.2%的基准费率执行。各县(市)参照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慧择提示:扬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总体降低原则,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0.6%、0.8%、1.0%、1.2%、1.4%、1.6%、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