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申请材料:
  1、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本人身份征(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垫付。
  2、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享受停工医疗待遇。停工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3、工伤职工在本行政区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急(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愈期不报告或未经经办机构批准,继续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治疗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4、工伤职工回原籍居住需要工伤治疗,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7、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至8个月,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